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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体现

  根据债的效力所适用的债的关系之特殊性,债的效力可以分为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一般效力,是指不分发生根据或给付内容的任何债均具有的共同的、普遍的效力。
  债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于:
  (1)给付。债权人得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以满足债权实现;债务人为给付后,债务人之责任消灭,已为给付之债务人不得以非债务清偿而请求返还;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责任因而减轻。
  (2)不给付或有不给付之虞时,债权人得以请求强制履行、损害赔偿,以及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3)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的一般担保。特殊效力,广州收账公司是指民法因债之发生根据不同而就债的效力所作的特别规定。
  例如,定金之没收或加倍返还、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即属于合同之债的特殊效力;请求权让与之抗辩则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效力。此外,法律就各种合同的效力所作的特别规定也属于债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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