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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自治?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清债公司分析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依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通过调查债权以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同债务人进行和解而为债权人取得妥协利益,并具体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法。
  上海收债公司说债权人委员会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称谓还是有所不同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之所以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源自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198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规定有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代表机构;而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对债权的调查、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力,较为鲜明地体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理念。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
  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限于:
  (1)调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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