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人来说,好像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务相对来说比较难要,因为个人之间涉及到人情的问题,有时候碍于情面的问题,好多事情不能太直接。但是有时候银行与个人之间也会存在一些很难收回债务的问题。上海收债公司就给大家分享一则由于银行方面未能及时追债导致的担保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债务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启示。
2014年7月2日,西昌市法院就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现年53岁的李女士,是凉山州西昌市人。2001年6月,朋友胡某准备向西昌市西郊乡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果园经营,于是请李女士帮忙做担保。当年6月6日,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上面约定:胡某向西郊乡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经营果园,借款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01年6月6日至2002年6月6日。而李女士则用西郊乡某村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一年时间过去了,胡某的果园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2002年5月30日,胡某向银行方面申请展期一年还款,这也得到了李女士的书面同意。其后的两年时间中,胡某始终拿不出钱来还款。于是,在2004年8月7日和2007年6月15日,胡某两次与银行达成还款计划,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可是,虽然银行方面发出过几次催款通知书,但是胡某都始终无力偿还,而李女士作为担保人也没有主动为胡某代为偿还。不过,在6年时间里,信用社并未行使追债权,导致抵押权因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
今年,李女士找到银行方,要求其退回自己抵押的《房产证》, 由于贷款还没归还,遭到了拒绝。于是,李女士在近日将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7月2日,西昌市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院遂判决,撤销李女士与银行方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银行方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
看来一旦出现债务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想到及时的去收回,所以上海收债公司就建议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银行,如果不然的话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有时候觉得碍于人情面子,或者事情棘手,可以托付给上海收债公司,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避免出现案例中类似的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