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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企业破产,这笔账如何算?

企业破产了,回款就无望了吗?东莞要账公司告诉你:NO!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运转的经济模式。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债务人先偿还的债权人,或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迟到一步的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争抢清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仅靠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是不能公正解决债务清偿等问题,不能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必须有一种与之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其能否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的重要条件。

    目前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有时还包括其政府主管部门)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事先策划以种种方式隐匿、抽逃资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新破产法将对破产违法行为包括上述破产欺诈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新破产法一旦出台,刑法相应也需作出修订,补充规定有关破产犯罪的内容。

    东莞要账公司认为:上述人员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破产再也不是逃债者免费的午餐。所谓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协商,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进行企业营业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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