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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公司,怎样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保证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判断保证合同的效力:(1)保证人因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而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的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的,保证合同无效。(2)保证人因债权人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提供保证的,可以撤销或变更保证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证合同。但保证人请求撤销或变更保证合同的,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了法定的除斥的期间,保证合同将确定地发生效力。(3)保证人因债权人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提供保证的,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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