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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本证、反证与反驳证据?

本证、反证(相反证据)、反驳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三个基本概念。所谓本证,就是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本证相对的概念为反证,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与“相反证据”相关的概念是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证据反驳”,是指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指本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的,只不过作用相反,而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某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瑕疵证据无相应的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部分削弱。

审查本证,对方当事人仅有异议而无相反证据证明或相反证据不足以抗衡,则本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反之,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反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证据不能并存。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就应当被推翻;相反,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当被推翻。而在当事人提出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如果提供本证的当事人不能推翻该反驳,则本证因存在瑕疵而丧失证据能力,不能被接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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