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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债追债合法化遥不可及 政府起决定作用

法律不健全,所以收债追债公司成了雨后春笋,大量的追债公司冒了出来,没有办法,这是除了漫长的法律程序之后,不得已的选择。政府这次对讨债公司的归管,显然,通过加强管理把处于灰色状态的追债公司纳入法律框架,这是法律一次务实的调适。相比公法追债,追债公司虽然蕴藏着很大的法律和社会风险,但在公法追债执行疲软和信用制度失范的现实下,追债公司是民间一种无奈的信用自治和自救——如果法律拒绝认同追债公司只会使自身陷入双重被动:既然法律许多时候无能帮公众追债,为何不允许民间进行自助;既然民间追债公司蕴藏极大风险,不将其纳入法律框架风险只会更大。  

所以,追债公司合法化是公共信用制度失范下一种次优的法律选择——政府在这种“合法化”中应充当什么角色呢?从新闻报道来看,政府拟充当的角色是“培训”,即商账追收“持证上岗”。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缺乏对追债公司进行培训的资格。   所以会出现民间追债公司,正源于政府部门追债执行能力的疲软:一方面,法律拿老赖没有办法,法院判决根本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缺位,无能保障契约的执行——追债公司正出现在“法律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价值空间中,政府部门有什么资格对追债公司进行培训呢?培训权意味着一种专业超越能力,可出现追债公司本身就表现了政府部门那套追债手法的失灵,岂有资格向别人发“上岗证”?如果真要培训,倒是追债公司更有资格培训一些追债执法疲软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有必要在追债技巧上向一些追债公司学习。   

政府不应充当“收钱发上岗证”的培训者角色,而应是监管者角色,为追债公司划一条法律红线就行了:比如不许以恐吓、暴力、绑架等手段进行追债,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追债,规定商账追收师的佣金,违法追债就取消追债资格等等——在法律约束和利益驱动下,追债公司是无须别人教他们怎么追债的。利益驱动下的追债智慧是无穷的,政府要做的是以法律将民间的追债智慧限制在法律框架内。   

追债公司合法化,另一个需要理清的问题是:保障契约执行、帮债主讨回债务,这本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公民和企业依法纳税,那些税金中一部分就是他们为“有人帮自己追回债务”而纳的税。可如今在追债上法律和政府失灵,政府和法律不能帮企业讨回自己的钱,企业不得不再花钱请讨债公司——这是企业和公民在追债事务上的重复“纳税”。   为避免这种重复纳税,政府部门在承认追债公司合法化的同时,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对公民和企业进行补偿,比如作这样的规定:如果政府和法律无能帮公民或企业追回债务,公民或企业再寻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时,公民有权从政府处获得一定的补贴,企业有权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民不必为追债而重复纳税,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形成压力:政府必须尽力为公民追债,否则得为“业务流向民间追债公司”承担补贴或减税的代价——没有这种约束的话,政府部门会巴不得所有债务都由民间追债公司去讨,那样政府将多么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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