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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清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呢?

最近,某女白领(以下称清债博主)利用博客清债一事引起了泛博网民的关注和热议,有些人以为清债博主侵犯了男主角罗某的隐私权或名誉权,而另外一些人则以为只要清债博主在博客上反映的是真相和事实,就是维权而不是侵权,那么毕竟孰是孰非呢?

  博客是时下红得发紫的一种网络行为,跟着博客热而悄然兴起的必定是各种博客行为,这些博客行为要获得法律的尊重和支持,首先就必需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流动,那么博客清债毕竟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呢?   以为清债博主侵犯了罗某的基本权利的代表人物是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博士张鸿霞,她以为:“这种博客肯定是侵权的。”其理由有二,一是,博主表露了对方的真实姓名,在此条件下,“假如表露的事实是真实的,就侵犯了罗某的隐私,假如不实,则侵犯了罗某的名誉。”二是,清债博主没有把该博客完全设置成不公然状态,那么博主就不能完全把博客视为自己的封锁空间,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清债博客既然是公然的,客观上必定形成传播。按照她的观点,无论清债博主在博客上发表的是事实真相仍是虚构诽谤,都构成了对罗某基本权利(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侵犯,显然,这是极其荒谬的。   假如清债博主表露的不是事实,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这个很好理解,也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但假如说表露的是事实的话就侵犯了罗某的隐私权,我想这个应该很难成立。以我浅陋的法律知识来判定,世界上恐怕还没有这么不讲道理的法律——无论当事人所述是否是事实,都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张博士之所以以为假如公然的是事实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基于这种所谓的隐私被公然了,为大众所知了,但是,照此逻辑推断下来,请张博士告诉我,怎样清债才不至于侵犯他人的权利?即使是起诉到法院,也同样可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划定的以外,应该公然进行。离婚案件、涉及贸易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可以不公然审理。”必需明确的是,这里的隐私是很狭窄的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是任何人但愿不为人知的事情都算是隐私,否则的话,任何人都可以以事涉隐私而申请不公然审理,那么民事审讯流动中的公然审理原则就只能是一种漂亮的摆设了。在本案中,固然事涉清债博主与罗某之间的过往情事,但纠纷的焦点是欠债还钱的民事纠纷,所以,归根结底,他们之间本质上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即使是起诉到法院,也同样是要公然审理的,既然是公然审理,就可以答应他人旁听,岂非这也会侵犯别人的隐私?假如真是如斯的话,那就没人敢打官司了,由于你的官司还没开打,你已经就侵犯了别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了!   以为清债博主不构成侵权的典型代表是着名博客猛小蛇,他以为博客是个人媒体,当公共媒体维权的本钱太高或没有效果时,在个人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想法主意,只要没有越过法律的底线就是正当的。猛小蛇以为博客是个人媒体,也是媒体的一种,我觉得这种定位很正确,实在,我也一直把博客看作是一种自媒体,既然是媒体当然就具有了曝光的功能,正如别人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等公共媒体扬善劝善一样,博客作为自媒体也应该自然地具有这种功能。事实上,现在的博客也的确是社会新闻的来源之一,固然它的声音还很微弱,不能与公共媒体的影响力相提并论,但它却是公共媒体的有益增补,能够弥补公共媒体的不足,发现公共媒体不能发现的事实真相,揭露公共媒体不敢揭露的社会丑恶现象,总之,博客并不仅仅是自娱自乐,它的社会功能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利用博客清债不外是实在现社会功能的一种罢了。   说到底,不在于清债人利用什么手段清债,只要符正当律的相关划定,是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流动,没有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就是正当的,就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博客清债也必定如斯!所以,博客清债是维权,而不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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